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調字,108年度,2271號
KSEV,108,雄司調,2271,2019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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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227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宜均朱黃麗香、朱**間確認遺產分割協
議無效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 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 406 條第1 項第1 款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聲請調解,但未 指明調解相對人完整姓名,經本院於108 年11月18日發函通 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 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依首揭法條意旨,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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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