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聲字,108年度,189號
KSEV,108,雄司聲,189,201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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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聲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雙橡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輝星 
相 對 人 陳毓祐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毓祐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陳毓祐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因對於相對人所為之通知無法合法送達,為 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存證 信函及退回信封等件為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設於高雄市 ○○區○○街00號,惟聲請人向該址對相對人寄送之通知遭 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此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及退 件信封在卷可憑。又經本院依職權函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 興分局協助查訪結果,該址無人回應,有高市警新分治字第 10873848600 號函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 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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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