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405號
聲 請 人 陳素有
代 理 人 陳清朗律師
相 對 人 林心彤
相 對 人 郭宏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清償債務,經查相對人二人最新 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示,相對人林心彤、郭宏阡分別 於民國102 年12月3 日、民國107 年12月12日即設籍於新竹 縣○○鎮○○街000 巷00弄00號。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