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簡調字第1981號
聲 請 人 邱智聰
相 對 人 王瑞禎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相當土地租金之不當得利, 經查相對人住所地位於屏東縣高樹鄉,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亦具狀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爰依聲 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