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簡調字,108年度,1971號
KSEV,108,雄司簡調,1971,2019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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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簡調字第1971號
聲 請 人 楊捷宇 
相 對 人 萬宗芳 

代 理 人 陳昭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購買天恩玫瑰園亞伯拉罕骨葬區二座七 排之墓基永久使用權,然該墓園為非法使用,故請求相對人 賠償不完全給付之損害,查相對人住所地係在高雄市鳥松區 ,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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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