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小調字,108年度,4828號
KSEV,108,雄司小調,4828,2019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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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小調字第4828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昆益 
代 理 人 鄭安雄 
相 對 人 王健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承保第三人吳家慧所有牌照號碼AVT-5158自用小客車 之車體損失險,於民國107 年6 月19日上開保車於高雄市○ ○區○○○路00號前,遭相對人駕駛6323-K3 汽車因未注意 車前狀況追撞保車,致保車車體受損。聲請人已依保險契約 給付保險金,依保險法第53條代位向相對人請求賠償。查本 件侵權行為地於高雄市路竹區,相對人則設籍於高雄市橋頭 區,有相對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 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 第1 項、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 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 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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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