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高雄簡易庭(刑事),雄秩易字,108年度,113號
KSEM,108,雄秩易,113,2019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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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雄秩易字第113號
聲請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處罰人  黃世斌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高雄簡易庭於
民國108 年9 月16日以108 年度雄秩字第211 號裁定處以罰鍰,
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於108 年11月22日聲請易以拘留,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世斌易以拘留貳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黃世斌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08 年9 月16日以108 年度雄秩 字第211 號裁定處以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 元確定(下 稱系爭裁定),惟被處罰人逾期未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及第45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 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 元以 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 日;罰鍰 總額折算逾5 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 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 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 項 、第3 項、第21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系爭裁定處 以罰鍰2,000 元,該裁定並於108 年10月9 日確定在案,有 系爭裁定及本院108 年10月21日雄院和秩蘊108 雄秩字第21 1 號函在卷可佐。又聲請機關以108 年10月23日高市警新分 偵字第10873108100 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 通知被處罰人應繳納罰鍰,該執行通知單於108 年10月24日 寄存送達被處罰人之住所(高雄市○○區○○○路00巷0 弄 0 號),另於108 年10月28日寄存送達被處罰人之居所(高 雄市○○區○○○路000 號5 樓之4 ),此有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新興分局送達證書、上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 通知書、送達通知書黏貼被處罰人住居所之照片存卷可憑, 惟被處罰人竟未於系爭執行通知書送達生效之日起10日內完 納罰鍰,則聲請機關依前引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為有理由。 ㈡本院審酌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情節,茲認被處罰



人應繳之罰鍰2,000 元以900 元折算1 日為適當,應易以拘 留2 日(不滿1 日之零數不算)。
四、據上論結,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第21條第1 項 至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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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