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補字第69號
原 告 正興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92,28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8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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