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小字,108年度,238號
KMEV,108,城小,238,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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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城小字第2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被   告 唐育芳即唐藝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2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875元,及其中新臺幣65,191元自民國108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04%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6,87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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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