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城小字第19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莊幸輯
被 告 李秋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1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587元,及自民國93年1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58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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