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8年度,754號
FYEV,108,豐補,754,201912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754號
原   告 鍾香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麒勝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0元,應徵裁判費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