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721號原 告 郭立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竣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750元,應徵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