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8年度,715號
FYEV,108,豐補,715,2019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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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715號
原   告 林思遠 
原   告 林思婷 
原   告 林思玟 
被   告 邱立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立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9,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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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