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8年度,714號
FYEV,108,豐補,714,201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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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714號
原   告 徐房對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智滿間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00元,應徵裁判費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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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