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氏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
度偵字第264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氏嫻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3至4行及第6行「 女用內衣」應更正為「女用睡衣」;證據補充「自願受搜索 同意書」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得之睡衣2件, 業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稽,爰不予 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經提高為30倍)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