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等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調字,108年度,368號
HUEV,108,虎簡調,368,201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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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調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李財福 
      李吳葉 
      李鴻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李財福迄今尚積欠聲請人新臺 幣218,424 元及其利息未清償,有相對人李財福催收帳卡查 詢資料為證。聲請人調閱相對人李財福相關資料後,查得訴 外人即被繼承人李底留有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00地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86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然相 對人等就系爭不動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故系爭不動產尚屬 公同共有狀態,而相對人等迄今亦無法就系爭不動產達成分 割協議。惟系爭不動產如不予以分割,顯然妨礙聲請人對相 對人李財福財產之執行。是聲請人為實現上開債權,乃依民 法第242 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相對人李財福提起分割遺 產之訴,請求准予聲請人代位相對人等就系爭不動產辦理繼 承登記,並按繼承比例為分割方法將系爭不動產予以分割等 語。
三、經查,調解成立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取得調解書 所定明之權利,為處分行為。聲請人對相對人李財福固有債 權存在,於符合民法第242 條之規定時,雖得代位行使債務 人之權利,惟聲請人僅得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以保全其 債權,並無權處分債務人對系爭不動產之權利,因此,聲請 人即無從於調解程序中與債務人以外之其餘公同共有人就系 爭不動產成立互相讓步之合意,進而拋棄債務人之權利,故 聲請人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是以,



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並非兩 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依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 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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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