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調字,108年度,367號
HUEV,108,虎簡調,367,201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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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調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王振南 
      朱麗蓉 
      王瑞興 
      王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第1 項第1 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王振南向聲請人申請現金卡, 迄今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27,663 元未清償,有本院96年度 執字第15494 號債權憑證為證。聲請人調閱相對人王振南之 相關資料後,查得訴外人即被繼承人王浚騰留有雲林縣○○ 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他未知遺產。 惟相對人王振南因積欠聲請人上開債務未清償,恐繼承被繼 承人王浚騰之遺產後遭聲請人追索,乃與被繼承人王浚騰之 其他繼承人即相對人朱麗蓉、相對人王瑞興、相對人王美惠 合意,由相對人朱麗蓉為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相對人王振 南則全然放棄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其等之行為,不啻等同 將相對人王振南就系爭土地之應繼分無償移轉予相對人朱麗 蓉。故聲請人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請求相對人王振南、相 對人朱麗蓉、相對人王瑞興、相對人王美惠應將系爭土地於 民國104 年7 月8 日之分割協議債權行為、所有權分割物權 行為予以撤銷,相對人朱麗蓉應將系爭土地於105 年11月29 日賣出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所獲之價金返還予相對人王振南、 相對人朱麗蓉、相對人王瑞興、相對人王美惠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是依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 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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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