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08年度,444號
HLEV,108,花補,444,2019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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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444號
原   告 李玉蘭 
原   告 林清一 
原   告 張冬妹 Biyang.Migu

原   告 林秀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謝澄秋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因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3,6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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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