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8年度,111號
HLEV,108,花簡,111,2019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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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美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家忠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7,8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依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1,6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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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