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08年度,753號
HLEV,108,花小,753,201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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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花小字第753號
原   告 張晋杰即上大輪車業行

訴訟代理人 胡定燊 
被   告 何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653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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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