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28號
原 告 海軍一九二艦隊
代 表 人 賀紘璿
訴訟代理人 陳尚偉
張貝君
余竣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源等間違約賠償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