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賠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128號
KSDA,108,簡,128,2019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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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28號
原   告 海軍一九二艦隊

代 表 人 賀紘璿 
訴訟代理人 陳尚偉 
      張貝君 
      余竣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源等間違約賠償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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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