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世盛消防設備檢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珈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如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8 年6 月17日遺失,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82 號裁定公示催 告在案,並經聲請人依法聲請而於108 年7 月10日公告於法 院網站。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 催告,並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82 號公示催告在案, 嗣業經聲請人依規定聲請而於108 年7 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 站,至108 年11月10日為止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網站公告 各1 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 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 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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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29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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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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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銀│空白 │甲○○○銀│0000-0│27萬元 │108 年5 月24日│000000000 │ │
│ │行○○分行│ │行○○分行│ │ │ │ │ │
│ │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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