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吳國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高雄市○○區○○段○○○地號土地價
額(拆除建物包含於交還土地之訴訟利益不計入價額),經本院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55萬6480元(詳本院108年2月26日107
年度補字1690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萬899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98萬8992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
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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