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選字,108年度,4號
KSDV,108,選,4,20191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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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選字第4號
上 訴 人 閩興傳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陳秉宏律師 
被上訴 人 彭雯娥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
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 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民事 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均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2月4日對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茲上訴人既已於同年月2日委任黃俊嘉律師吳龍建 律師、陳秉宏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以提起上訴,有委任狀、上 訴狀在卷可稽。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 幣4,500元甚為明確,非無從知悉應繳納裁判費的金額。況 原判決正本救濟教示欄,已清楚載明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顯見上訴人明知上訴程式要件之 欠缺,而迄108年12月18日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查 詢簡答表、答詢表足憑,依前揭法條規定,應裁定駁回其上 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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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