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713號
KSDV,108,訴,713,2019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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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13號
上 訴 人 苗桂芬
      苗自立

      苗自強
      苗桂珍

上列上訴人苗桂芬等4 人與被上訴人萬宗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8 年11月27日民事上訴狀、本院108 年12
月11日電話紀錄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
0,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6,647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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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