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13號
上 訴 人 苗桂芬
苗自立
苗自強
苗桂珍
上列上訴人苗桂芬等4 人與被上訴人萬宗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8 年11月27日民事上訴狀、本院108 年12
月11日電話紀錄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
0,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6,647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