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98號
KSDV,108,訴,498,2019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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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桀通訊數位有限公司連振超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8 年12月16日民事聲明上訴
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66,071 元,應
繳第二審裁判費為35,209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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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桀通訊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