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92號
KSDV,108,補,992,2019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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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9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訴訟代理人 陳季妍 
被   告 吳惠貴 
      吳商路 
      吳明憲 
      吳惠玲 
      張育全 
      張育元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
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
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
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次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
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
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
抗字第56號裁定足參。查原告起訴主張代位被告吳惠貴,請求分
割被告等共同繼承被繼承人吳張秀旗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以被代
位者即吳惠貴之應繼分(為1/5)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570,663元(計算式:附表所示遺產總額2,
853,316元×1/5=570,66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附表:
┌─┬─────────┬───┬────┬──────┬─────┐
│編│  遺 產 標 的  │ 面積 │公告現值│權利範圍  │左列標的物│
│號│         │(㎡)│(元/ ㎡)│      │價額(元)│
├─┼─────────┼───┼────┼──────┼─────┤
│ 1│高雄市鹽埕區鹽壽段│  31│ 60,500 │  1/1   │ 1,875,500│
│ │264 地號土地   │   │    │      │     │
├─┼─────────┼───┼────┼──────┼─────┤
│ 2│臺南市關廟區五甲段│  252│ 2,100 │  51/2628 │  10,270│
│ │620 地號土地   │   │    │      │     │
├─┼─────────┼───┼────┼──────┼─────┤
│ 3│臺南市關廟區五甲段│22,240│ 2,100 │  51/2628 │  906,356│
│ │620-1 地號土地  │   │    │      │     │
├─┼─────────┼───┼────┼──────┼─────┤
│ 4│高雄市鹽埕區北斗街│   │    │33334/100000│  21,367│
│ │34號建物     │   │    │      │     │
├─┼─────────┼───┼────┼──────┼─────┤
│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39,823│
│ │司高雄府北郵局郵政│   │    │      │     │
│ │存簿儲金     │   │    │      │     │
├─┼─────────┼───┴────┴──────┴─────┤
│ │  合計(元)  │                 2,853,316│
├─┴─────────┴─────────────────────┤
│備註:編號1 至3 號土地價額,係以土地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計算;│
│   編號4 號建物價額,係以建物課稅總現值64,100元×權利範圍計算。│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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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