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88號
原 告 宋俊雄
訴訟代理人 盧凱軍律師
被 告 瀛大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均
被 告 鎂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憼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其對被告之出資額合計新臺幣(下同)
5,000,000元不存在,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8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
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
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
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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