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86號
原 告 王曾滿妹
訴訟代理人 胡高誠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2,6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
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188 號),如經本院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
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
,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