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573號
KSDV,108,補,1573,2019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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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73號
原   告 李春生 
原告與被告張慧慈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69,30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21,8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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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