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5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吳映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上來室內裝修
興業有限公司、張浩箴、張皓舜、林俊儀核發支付命令(案
號為108年度司促字第22990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
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4,116,1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256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99,75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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