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547號
KSDV,108,補,1547,2019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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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47號
原   告 柯春絨 
上列原告與被告致信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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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致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