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33號
聲 請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 對 人 高榮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按
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
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
,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
之,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性質上屬非訟事件,但依聲
請人陳報之內容,無法核定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揆諸上開
規定,爰核定本件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扣除聲
請人已繳納500元後,聲請人尚應補繳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本件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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