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30號
原 告 郭義勇
原 告 郭舒媛
原 告 蕭淑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如附表「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欄位所示
,原告各應補繳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位所示。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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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姓名│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應繳裁判費│
│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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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淑文 │7,295,680元 │73,2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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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舒媛 │3,824,109元 │38,91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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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義勇 │600,000元 │6,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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