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21號
原 告 郭吳秀治
一、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麗華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2294 號),而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 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7,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