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520號
KSDV,108,補,1520,2019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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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20號
原   告 游富雄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金鯛股份有限
  公司、莊景川陳志鴻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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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