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18號
原 告 張群正
陳世珍
被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豐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
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
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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