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04號
原 告 李秀英
訴訟代理人 盧健毅律師
被 告 甲士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秉翰
被 告 華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隆
原告與被告甲士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94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確認原告與
被告華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疆公司)於民國108年9
月8日簽訂之「A5棟07樓」、「A6棟07樓」、「B5棟07樓」、「
B6棟07樓」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無效,核定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
標的價額為15,708,000元【計算式:4,848,000元+3,380,00 0
元+4,700,000元+2,780,000元=15,708,000元】,故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648,000元【計算式:3,940,000 元+
15,708,000元=19,6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9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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