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02號
原 告 欣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碧芬
被 告 瑞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貞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查被告之設址位於臺 南市東區,有起訴狀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在卷可稽,揆諸 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 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