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58號
KSDV,108,補,1258,2019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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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58號
原   告 邱意婷 
訴訟代理人 陳令宜律師
(法扶律師)
原   告 邱琬婷 
被   告 陳昭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等起訴請求被告將堆放於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
0 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之公用共有部分之物品清空,並將共有物返
還予原告等及全體共有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440,000 元【計算式:(1 +0.5 +0.5 +20+100 )
㎡×公告土地現值100,000 元/ ㎡÷5 層樓建築物(含地下室)
=2,440,000 元】,至於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
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4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5,156元,又原告邱意婷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
108 年度救字第152 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
,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邱意婷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
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
邱意婷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原告
邱琬婷則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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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