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01號
KSDV,108,補,1001,2019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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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01號
原   告 陳震昌 
      陳彰武 
      陳介武 
      陳全武 
      陳永祐 
      陳永仁 
      陳永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慶合律師
被   告 林進成 
      林榮受 
      楊蔡美珠
      呂柱  
      呂益  
      許明國 
      許鐘展 
      許可珊 
      丁雪麗 
      宋清傳 
      吳文生 
      尤趙美 
      陳許時 
      蘇月香 

      蔡宗仁 
      蔡榮成 
      王森子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第一至九項請求被告拆除房屋並返還占用土地,額應
以該等土地之價值為斷;另訴之聲明第十項請求被告給付占用土
地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
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13,200元【
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21,000元/㎡×面積(65.8+18.3+23 .2
+70+30+18.7+33.4+36+33.8)㎡=6,913,2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9,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
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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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