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8年度,237號
KSDV,108,消債清,237,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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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謝唐萱(原名:謝蕙年、謝雲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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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因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轉清算程序事件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
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程序之必要費
用,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郵務送達費新
臺幣2,4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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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