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8年度,173號
KSDV,108,消債清,173,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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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邱惠娟即邱英芝即董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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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財產目 錄、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 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並提出證明文件;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81條第1 項、第4 項及第82條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 同條例第8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雖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 ,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云云。惟查:聲 請人清算聲請狀並未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等相關財產 資料,經本院於108年9月9日發函命補正,聲請人已於108 年9月11日由送達代收人收受該補正函,惟聲請人並未補正 ,復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108年12月17日到場陳述意見,聲 請人並未到場,有調查筆錄在卷可憑,且迄今亦仍未見聲請 人補正。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不合程式,且經本院命補正 而未補正,依上說明,自應駁回其清算之聲請,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賴寶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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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