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邱文助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邱錠先生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臨時董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附表所示之人為相對人臨時董事,代行董事職權至改選新任董事為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現任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 國81年7 月13日設立登記而有第1 屆董事會,然至84年7 月 起之第2 屆至第9 屆董事會,相對人均未再向主管機關及管 轄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致於108 年11月8 日經高雄市政府教 育局以高市教社字第00000000000號函知相對人第2屆至第9 屆董事會之改選均為無效,相對人仍應由第1屆董事會重新 改選第2屆董事,以利完成相關程序。惟第1屆董事共計11人 ,其中4人即邱○知、蘇○發、曾○正、吳○兵已死亡,而 不能執行職務,故有聲請本院選任臨時董事之必要,俾利相 對人得順利召開臨時董事會,為第2屆董事會進行改選等語 。
二、按法人之董事一人、數人或全體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或對 於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 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臨時董 事代行其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非訟事件法第 6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立法理由所示,本條之臨時董事 ,係針對不能或怠於行使董事職權者而設,故應依不能或怠 於行使職權者之人數決定應選任之臨時董事人數,若一人不 能,應選任一名,二人不能則選任二名,依序類推。三、經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稱相對人第2 屆至第9 屆董事會 之改選均為無效,應由第1 屆董事會重新改選第2 屆董事, 而相對人登記之第1屆董事計有11人,其中4人即邱○知、蘇 ○發、曾○正、吳○兵已過世等節,有高市教社字第0000 0000000號函、相對人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名 冊、戶籍謄本等在卷可參。相對人上述4名董事因死亡而不 能行使職權,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供附表之人,均有意願擔 任相對人臨時董事,有董事願任同意書1份在卷可考。從而 ,認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選任如附表所示之人為臨時董事乙
事代行董事職權至改選新任董事為止,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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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名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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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曾○瑢│高雄市○○區○○00之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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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邱○源│高雄市○○區○○○路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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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林○發│高雄市○○區○○路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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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陳○川│台南市○○區○○路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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