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鄧昱瀅
代 理 人 高春輝
關 係 人 財團法人山達基教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所為之裁
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修正條文欄中「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記載,應更正為「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