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108年度,261號
KSDV,108,審重訴,261,201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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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重訴字第261號
原   告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

法定代理人 陳素芬 
訴訟代理人 城紫菁律師
被   告 慶陽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 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 訴訟,不適用之,此觀於同法第24條第1項、第26條之規定 自明。是以,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 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當事 人間經合意定管轄法院後,即由該合意管轄之法院取得管轄 權,除當事人不以該合意管轄為抗辯,並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外,其他法院就該合意管轄之事項即喪失管轄權。又所謂「 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係指該法律關係本身;或由 該法律關係而生之各種權利義務關係而言。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就「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興建營運 移轉(OT+BOT)案」訂立營運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因被 告有違約情事,業經原告終止契約,爰依約請求被告負相關 給付責任等語,核屬因系爭契約所生爭議而涉訟,且非專屬 管轄之訴訟。又依系爭契約第18.4條約定,兩造就系爭契約 有關事項所生之爭議,已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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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陽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