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407號
KSDV,108,司拍,407,2019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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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蕭南利 


相 對 人 陳芷穎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8年6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 幣3,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8年9月10日,並以相 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 108年6月11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 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 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新興 │新興 │四 │1784 │ │895 │100000分之2068│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5837│新興段四小段178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十三層:114.77│陽台:23.9│全部│ │
│ │ │ │15層樓房 │合計:114.77 │雨遮:6.52│ │ │
│ │ ├───────────────┤ │ │ │ │ │
│ │ │自立二路96號十三樓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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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共有部分:新興段四小段5852建號,面積6,045.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283 │
│ (含停車位編號10,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22) │
│ (含停車位編號43A,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60)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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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