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留置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377號
KSDV,108,司拍,377,2019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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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相 對 人 楊翰奇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1 個月以 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 ,即就其留置物取償;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 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 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不能為第1 項之通 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6 個月仍未受清償時,債 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民法第936 條定有明文。又 質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法院自亦可為許可 之裁定,亦有大法官會議第55號解釋及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 字第128 號判例可供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 年12月間將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車輛交聲請人維修,聲請人已於108 年1 月3 日完工 ,維修費用共新臺幣13萬元,詎通知相對人取車清償未獲處 理,自完工次日起至今已逾6 個月仍未受清償,為此聲請拍 賣留置物,並提出工作傳票、存證信函、行照影本為證。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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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車 別│牌照號碼│規格型式│廠 牌│出廠年月│引擎號碼 │顏色│
│ │ │ │ │ │ │ │
├───┼────┼────┼───┼────┼─────┼──┤
│小客車│APD-1857│ZRE172L │國瑞 │2016.04 │2ZRY287930│白 │
│ │ │-GEXGKR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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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