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8年度,153號
KSDV,108,司執消債清,153,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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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3號
聲請人即債 王美琪即王昭尹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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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雅貞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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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相對人即債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8年度 消債清字第153號裁定於民國108年10月3日開始清算程序在 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 無財產,並出具切結書,本院經查亦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 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 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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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