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13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智評
債 務 人 林伯華
一、債務人張智評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參仟陸佰壹拾
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張智評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
林伯華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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